參加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醫、到指定藥店購藥、到市醫療保險機構零星報銷醫療費用時,應當使用上海市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不屬于社會保險卡發放范圍的,或者因故不辦理社會保險卡的,可以使用社會保險卡(醫療保險專用卡)(以下簡稱醫療保險卡)。
<P>一、辦理醫療保險卡的程序如下: <P>1、被保險人持有效身份證(身份證、戶口簿等),向鄰近區縣醫療保險中心申請辦理。區縣醫療保險中心將當場完成申請。2、參保人也可以至鄰近的街道(鎮)醫保事務服務點(以下簡稱服務點)申請代為辦理,服務點將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至該服務點領取代為辦理的《醫保卡》。
3、參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被委托人在辦理時需攜帶本人及參保人的有效證件。
4、用人單位集中辦理時,可憑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本人有效證件至所屬的區縣醫保中心辦理,然后由用人單位將《醫保卡》發給參保人。
二、《醫保卡》使用的相關注意事項:
1、《醫保卡》應當妥善保管,不能彎曲、折疊、刻劃,不能接觸磁性物體(如電視機、音響、磁性搭扣等)。
2、《醫保卡》僅供參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偽造。
3、因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設備故障,《醫保卡》不能使用時,醫藥費先由個人現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發生設備故障的醫療機構或藥店按規定重新結算。
4、參保人因出國(出境)定居并注銷本市戶籍、醫保關系轉出本市、死亡等終止醫保關系的,參保人或其家屬應將《醫保卡》交還市、區縣醫保中心注銷。
三、如何辦理居保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1.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應當到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登記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鎮)的醫保服務點辦理登記手續。本市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和在園(所)幼兒,應當在學校和托幼機構統一辦理登記手續。
2.登記期限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全年享受醫保待遇),逾期不予登記。
3.年度中途新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應當及時到醫保服務點辦理登記手續。
四、登記時,需提供以下證件、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1份):
(1)本市戶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16周歲以下未領取身份證的人員除外)、戶口簿。
(2)本市引進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居住證》(未標明有效期限的,需提供《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單》)。
(3)本市城鎮戶籍人員的外省市戶籍配偶,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本市戶籍配偶的戶口簿、結婚證。
(4)其他有關人員還需提供的證件:處于就業年齡未就業的人員,需提供勞動手冊;因殘疾輟學的人員,需提供殘疾人證;因大病醫療輟學的人員,需提供區縣少兒基金辦公室出具的大病醫療憑證或病史資料;
復讀生,需提供復讀學校開具的證明。在外省市就讀的學生需提供外省市學校的學籍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需同時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五、醫療保險服務點對符合參保條件的,發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并留存證件、資料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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