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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產假待遇與生育保險中產假待遇

生育保險中的產假待遇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的產假待遇有何區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產假沒有限制。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的,再給予15天產假;多胎的,再生育一個嬰兒,再給予15天產假。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產假;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的產假。產假(包括人工流產)可在上述情況下給予。

《重慶市生育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保險單位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符合生育、終止妊娠政策的,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補助:

(一)女職工產假90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胎增加15天,難產增加15天。

(二)女職工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為15天,其中患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以上兩個規定中,前一個沒有限定是否要符合政策生育或終止妊娠,而后一個限定了,那么作為基層單位如何執行政策?可否理解為符合政策(有生育證明或準生證)的就可以享受產假并由生育保險發放生育津貼,沒有符合政策的依然可以享受產假,并享受工作待遇?

市人力社保局答:根據《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生育保險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經辦機構申領。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

(二)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和委托書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再生育服務證》;

(四)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和節育手術證明等;

(五)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有關憑據;

(六)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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