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彌補社會醫療保險的不足。二者的具體區別在于:一是立法范疇不同;社會醫療保險屬于社會立法范疇,反映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受法律保護,也是國家對勞動者的義務。補充醫療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的范圍界定保險機構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合同的簽訂是平等、自愿、互利、對等的。補充醫療保險的權利義務由民法規定。
<P>二、不同的性質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根據憲法為保障和促進職工健康而實施的一項強制性立法。這不取決于被保險人的意愿。作為一項社會福利事業,它具有非營利性質。補充醫療保險則是社會保險部門或保險公司運用經濟杠桿補償手段經營的,是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方面;屬自愿參加,參保人與保險機構雙方按自愿的原則、通過簽訂保險合同而產生;商業性保險公司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多以盈利為目的,屬于商業性醫療保險范疇,具有商業保險的某些性質,但社會保險部門辦理的補充醫療保險屬非盈利性。
三、權利與義務對等關系不同
社會醫療保險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系建立在勞動關系上面,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為社會勞動的義務,就可以獲得享受基本醫療需求的權利。從一定意義上講,勞動者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與醫療保險待遇并不成正比例關系,也就是說,社會醫療保險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并不對等。補充醫療保險的權利與義務則是建立在合同關系之上,由于保險機構與參保人之間是一種經濟利益關系,所以,只要勞動者有經濟承受能力,自愿簽訂補充醫療保險合同,并按合同規定繳納保險費,就能獲得相應的權利。
四、待遇水平不同
社會醫療保險從保險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和社會安定出發,其保險費與醫療保險待遇隨國家或用人單位的財政承受能力、物價上漲幅度、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作相應調整。補充醫療保險支付水平的確定,通常只考慮參保人繳費的多少,而不考慮其他因素。
五、作用不同
社會醫療保險是保險工作者的基本醫療需要,保險前人人平等。通過征收醫療保險費和繳納醫療保險服務費,調節收入差距和社會關系,維護社會公平。補充醫療保險則是在保險勞動者基本醫療需求的同時,根據自己的經濟收入情況或所在單位經濟狀況,為滿足勞動者的較高層的醫療需求,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特殊醫療需求,多交保險費多受益,不具有維護社會公平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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