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前8年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第一個月至12個月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1050元,第十三至十八個月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每月1020元。
天津市失業保險金其他標準
農民工失業保險
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其他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一般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天津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與天津失業保險繳費有關聯
目前:2016天津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1.5%,企業單位繳費比例為1%,職工繳費比例為0.5%
天津失業保險繳費與失業保險金期限計算方法
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參保人員,按照《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失業人員本期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保留原繳費時間。再就業和保險后,應累計計算支付時間。失業人員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保留原批準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重新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重新失業的期限合并計算,再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高限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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