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是多少?大家都了解失業保險的相關知識嗎?如何轉移失業保險的關系?轉移辦理指南是怎么樣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南京的失業保險金額是多少
南京市人民社會局表示,從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由1630元/月提高到17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時間最低工資標準由14.5元/小時提高到15.5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即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下列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的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不得低于1770元。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的項目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加班費、失業保險金等也將“水漲船高”。加班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每個人的工資來計算,但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轉移辦理指南
1、受理條件:
(1)已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且有剩余領取期限
(2)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接收并出具《失業保險待遇轉移接收函》。
2、所需材料:非本市戶籍選擇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個人檔案資料
(3)本人戶口簿復印件(含首聯及本人聯)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4)勞動者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失業保險待遇轉移接收函》(其中含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名稱、開戶行及銀行賬戶信息)
3、辦理程序:依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區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失業保險待遇;回戶籍所在地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至本人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一并劃轉,具體金額按照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統籌地區遷移戶籍的,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繼續支付其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本人要求到遷入地享受的,由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至遷入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一并劃轉,具體金額按照失業人員應當享受而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計算。
未在本市登記的失業人員選擇返回其登記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當提供戶籍簿復印件、失業保險過戶收據(包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名稱、開業禁令信息等銀行賬戶)及個人檔案資料由本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并單獨填寫“本市非登記人員失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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