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補助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由家庭支付,政府給予適當補助。被保險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的保險費給予補貼。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貼基金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給予每人不低于40元的補助。2007年以來,中央政府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為中西部地區支付了人均20元。 在此基礎上,對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 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 均6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
中央政府根據新農村合作醫療方案,對東部地區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貼的具體方案由商務、勞動保障、民政等財政部門研究確定,補助資金應當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二、費用支付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三、制度管理
城鎮居民醫療服務的管理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原則上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統一管理,單獨核算。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