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單位的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轉移、分立、合并、保險等,由受理或繼續經辦人負責支付被保險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費。國家對此沒有統一規定,各地都有自己的規定。例如,《徐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被保險單位分立、合并、合并、轉讓、出租、承包時,其受理或延續經營者必須承擔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責任,并承擔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責任。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被保險單位破產的,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和有關規定繳納所欠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一次性繳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70周歲計算)。《咸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與繳費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參保單位發生更名、分離、合并、破產、終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并交清醫療保險費。新設立或新組建單位正式成立30日內必須按規定為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參保單位發生合并、分離、轉讓、租賃、承保的,接收或繼承單位必須優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參保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的,在清算資產是要首先留足在職職工一年和退休人員平均預期壽命內所需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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