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8年1月1日起,內蒙古將實施新的城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規定了醫療保險的參保、統籌和待遇。重點介紹內蒙古基本醫療保險的新政策內容。欲了解更多關于內蒙古醫療保險方法的信息,請參閱以下介紹。
內蒙古新醫療保險政策
醫療保險參保介紹
1.;用人單位醫保繳納時間限制
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為其職工申請辦理醫保。
2.靈活就業人員醫保參保方式
靈活就業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資料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3.城鎮居民醫保參保方式
符合參保要求的城鎮居民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料,到基層勞動保障站所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窗口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4.在校學生醫保參保方式
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參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醫療保險費用繳納規定
1.;用人單位醫保費用繳納比例
單位應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6%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2%的比例繳納。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負擔。
2.失業人員醫保費用繳納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機構支付醫療保險費,個人不繳費。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按統籌地區的繳費比例確定,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醫療保險轉移規定
我國醫療保險主要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其中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比例計入個人賬戶,其余計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參保人員的住院、門診緊急搶救、門診特殊慢性病等醫療支出。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員門診就醫、住院費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等費用。
對于跨區域轉移醫保的消費者,個人賬戶余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使用的,其余額應當退還本人。統籌基金不予轉移、退還。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一次性支付給其繼承人。
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目前,內蒙古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統一,從明年起,內蒙古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將統一為25年。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期限未達到規定期限的,應當按照上一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剩余期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期限滿后,享受下列待遇: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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