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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是關系我們自身的大事,我們還需要了解養老保險繳費是如何進行計算的。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 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養老保險繳費如何進行計算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一、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

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二、核定繳費基數以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準:

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于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資的300%。

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

三、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

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越多。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企業與職工個人共同繳納。1998年1月1日,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規定對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養老金;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只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于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辦法實施后退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其中,對于1997年底前參加工作,辦法實施后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也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不滿10年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實踐中,并不是只有企業職工才能夠購買養老保險,個體勞動者也是能夠購買養老保險的,只不過此時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必須要為職工購買養老保險的,要是你所在的單位沒有為你購買養老保險的話,你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以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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