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報銷流程的報銷范圍
(一)參加縣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人員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中因各種疾病發生的可報銷費用;
(二)參加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人員在縣外指定醫療機構工作、辦公、出差、探親期間發生的門診、住院治療可報銷費用。
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報銷流程的報銷標準:
(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在縣內住院、特殊病種門診可報銷的費用,實行零起報:501元以下部分報銷10%,501元—2000元部分報銷25%;2001元—5000元部分報銷30%;5001—10000元部分報銷40%;10001元以上部分報銷50%。在本縣以外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標準各段報銷比例下降五個百分點,年度累計最高報銷額度不變。
(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一般門診醫藥費報銷10%;縣外定點醫療機構一般門診醫藥費報銷5%。
(三)參加新農村合作醫療的每人每年住院費、特殊疾病門診費和一般門診費最高報銷限額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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