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必要補充。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進一步保障重大疾病患者的高醫療費用,是一項制度安排。了解張家口市重大疾病保險的標準和覆蓋范圍,請參閱以下介紹。
重大疾病保險起算線標準:
自繳醫療費低于起始標準的,重大疾病保險基金不予賠償。超過起始標準的,按照自付醫療費數額分段確定賠償比例:起始標準賠償總額的50%至5萬元,賠償總額的60%至10萬元,最高賠償限額的70%。在一個年度內,大病保險賠付最高限額為20萬元。
大病保險的所需資金,由居民醫保基金列支,暫按每人每年25元左右。
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組織、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全市的大病保險實行政策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系統統一。
《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原張家口市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張家口市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同時廢止。大病保險醫療費的發生、賠付、結算等均采用公歷年度(即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跨年度連續治療的,要在年末進行費用的歸集和劃分。
大病保險保障范圍:
參加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屬于城鎮居民重大疾病保險對象。覆蓋范圍包括:居民醫療保險支付住院和門診特殊醫療費用后,自繳合規醫療費用超過重大疾病保險開始標準的,納入重大疾病保險范圍。其中,合規醫療費,是指符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范圍內的費用。年度起付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年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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