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并不是是什么稀奇的事,但是開除之后的一些問題才是勞動者最為關心的。比如,被開除公務員補繳養老保養該怎么交?這關系到退休后的養老保險金的問題,下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關于國家公務員開除后的養老問題,目前我市相關部門已制定了相應政策,地稅社保科、辦稅服務中心也有受理。按有關政策規定,公務員和按規定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辭退及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原單位應為職工出具辭職、辭退證書或解除;(終止)聘用合同證明,經主管局人事部門蓋章確認為原編內人員,在90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
個人應在90日內到勞動局社保部門辦理養老保險補繳單,憑單到地稅部門打印繳款單據并繳納費款。繳納標準如下:被解除人事關系的人員,1997年6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應自1997年7月1日起補繳個人賬戶養老金及利息;1997年7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應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按月補繳標準為相應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以市人事局工資統計年報數據為準)的11%。
補繳個人賬戶儲存額,應按照相應年份單位和職工的不同分擔比例規定執行,其中屬個人繳費部分(8%)從職工的辭職、辭退金或經濟補償金中扣除,屬單位繳費部分(3%)由原工作單位在原經費渠道中安排資金,一次性補繳。補繳后,職工按《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解除人事關系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按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享受相關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相關人員應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的90日內辦理個人養老保險賬戶費款補繳手續,如超過時限補繳,應按規定繳納滯納金。
因此,對于被開除的公務員一定要認真對待補繳養老保險這件事,在退休后有很多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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