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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有以為為在職職工繳納五險一金,其中工傷保險有單位全權繳納。員工出現工傷導致傷殘或死亡,將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撫恤金等。當然各省市的工傷保險待遇有一定的差異,廣東省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什么呢?將為您解答。廣東省傷殘津... 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廣東省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什么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廣東省傷殘津貼標準:

(一)2018年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2018年12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從2018年12月起,按月加發150元傷殘津貼;

(二)2018年12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按月加發150元傷殘津貼。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按照有關規定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或者在喪失享受傷殘津貼條件后,也不再享受所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

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廣東省工傷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

(一)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比例和調整時間。

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調整時間為每年7月1日。調整對象為當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領取生活護理費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且在當年7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生活護理費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參數。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按照以下三種情形確定:

1.統籌地區統計部門調查發布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數據的,按照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2.統籌地區統計部門調查發布本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而不再調查發布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數據的,按照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3.省本級統籌區按照廣州市的相應數據執行。

(三)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最低發放額。

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人員,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應調整至每人300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1.2018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低于300元/月的人員,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從2018年1月起調整到300元/月的標準發放,今后以此標準為基數按規定進行調整;

2.2018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核定標準低于300元/月的,從發放首月起調整到300元/月的標準發放,今后以此標準為基數按規定進行調整。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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