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覆蓋面及常見問題。問:北京市居民參加保險后,什么時候享受醫療保險報銷?答: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城鎮居民辦理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從次年1月1日起執行。要了解更多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及常見問題的信息,請參見下面的介紹。
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范圍是什么?
答:被保險人根據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所發生的下列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人承擔:城市居民基金按規定:
1.住院的醫療費用;
2.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包括肝腎聯合移植)后服抗排異藥、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肝移植術后抗排異用藥(以下簡稱“特殊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
3.急診搶救留觀并收住入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4.急診搶救留觀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問:哪些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范圍?
答:以下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保險報銷范圍:
1.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但急診住院的除外;
2.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4.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5.境外待遇或者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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