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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本單位車輛撞傷,能否獲得賠償?

潘某是南京某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職工。2007年9月25日上午7時45分,潘某到單位上班,在快進公司大門口時被本單位的一輛貨車撞傷,造成右腿脛腓骨骨折,住院治療18天,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后被認定為工傷。其所在單位為潘某辦理了工傷保險理賠。同年11月7日,潘某將其所在單位南京某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和南京某財產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計73894元。

[分歧]

對本案存在兩種不同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潘某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要求民事損害賠償,應駁回潘某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潘某對其所在單位不能要求民事損害賠償,但是潘某仍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保險對象,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1.潘某不能要求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損害賠償

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在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界定為民事侵權。就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是用人單位造成的工傷事故,只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是由于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的,則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潘某是在上班途中被本單位車輛撞傷屬于工傷,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潘某只能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不能要求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潘某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即只要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全額賠償。故保險公司支付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賠償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是對受害人的特殊保護,其不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前提。潘某在上班途中被本單位車輛撞傷屬于工傷,盡管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要求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潘某是被機動車撞傷,該起事故的性質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只要單位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就應當依法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潘某作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保險對象,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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