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種類繁多,其中商業保險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金融保險。婚后購買的個人商業保險屬于共同財產嗎?小版相關法律知識,請閱讀以下文章了解。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依照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效益、知識產權效益、財產繼承或者贈與(一方明確除外)以及其他財產,歸夫妻共有,那應該是共同擁有的。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上述所稱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以上的這個規定,我們一起來看看還有什么信息,也就是說,我國已經從法律上規定了社會保障金財產的性質,但當事人自行購買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不在此限。商業保險的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對于其性質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根據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具體條款來進行確定。
具有理財性質的商業保險可以分割嗎?
隨著保險產品的不斷推陳出新,現代商業保險的性質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變,除了傳統的風險防范作用外,商業保險作為理財工具的一種,也獲得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成為夫妻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將該類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
在司法實踐中,此類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一般被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保險合同仍屬于一方(通常為被保險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可以選擇繼續履行離婚后的保險費繳納義務,也可以選擇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變現,并以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分給對方作為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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