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是指勞動者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養老金。達到退休年齡后,國家發給勞動者退休金,使其年齡足以養活自己,安全度過老年。但是,尚未實際領取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應當劃分為夫妻共同財產?近日,青浦法院審理了一樁離婚訴訟中未實際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分割案件。
趙某和秦某是夫妻關系。在關系存續期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個人賬戶中的趙某和秦某養老金分別為15879.93元和54328.46元(其中趙某支付8551.55元,秦某支付27619.33元)。秦朝以后,由于經常打麻將、賭博,他忽視了對妻子的照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隨后,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秦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分割秦的養老金。
經審理,法院認為,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應當準予離婚。鑒于夫妻關系破裂的主要責任在于秦某,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劃分。趙某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養老保險金,因秦某尚未實際取得此款,故不予支持。但考慮到雙方每月由單位扣繳的養老保險金是從夫妻共同財產即工資中支付的,現秦某扣繳的數額明顯高于趙某,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將秦某繳納的高于趙某部分的養老保險費按各半分割后從秦某應得財產中扣除。故法院判決,準予趙某與秦某離婚,從秦某應得財產中扣除秦某繳納的高于趙某部分的養老保險費的一半給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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