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婦女在結婚期間實際領取或者應當領取的撫恤金,歸夫妻雙方所有。
劉先生和劉太太都是公司的白領,他們結婚四年多了。在家庭理財方面,夫妻討論分工,劉先生的收入主要用于住房貸款、投資和保險,而張太太的收入則全部用于家庭日常開支。今年年初,由于雙方感情不和,劉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財產和其他家庭共同財產。
經過認真考慮,張女士認為,除了房地產和股票,劉先生還擁有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些都是家庭財產。因此,她在結婚期間向法院申請分割7萬多處財產,包括劉先生的養老金和住房公積金。
劉先生表示,無論是社保或是商業養老保險金等應在實際取得后計算,他要退休后才能按月領取,現在根本無法支付,怎么能當作共同財產呢?
分析:
劉先生的這一疑問,其實已經可以在近年來的司法案件中找到可供參考的先例。在我國《婚姻法》中,對于養老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專門就此作出了解釋,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財產安置補償費。”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趨勢。相當一部分家庭的財產中,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儲蓄存款、房屋等外,還包括在一些企業中的出資或者股份,以及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款項。
以家庭為基礎的財務規劃是混合物,夫妻雙方對家庭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都有自己的貢獻,不能單用金錢來衡量。建議夫妻雙方都要有一定的退休理財意識,不要過于注重理財責任的一面。例如雙方都可以各自為退休儲備一些養老資金,保障各自利益的同時,也避免在家庭財富的使用和歸屬上可能發生的不必要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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