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劉先生和劉太太都是公司的白領,他們結婚四年多了。在家庭理財方面,夫妻討論分工,劉先生的收入主要用于住房貸款、投資和保險,而張太太的收入則全部用于家庭日常開支。今年年初,由于雙方感情不和,劉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財產和其他家庭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經過認真考慮,張女士認為,除了房地產和股票之外,劉先生還擁有社會保障金、商業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這些都是家庭財產。因此,她在結婚期間向法院申請分割7萬多處財產,包括劉先生的養老金和住房公積金。
劉先生說,無論是社會保險還是商業養老金,都應該在實際取得后計算,他只能在退休后按月領取。現在已經不可能支付了,怎么能把它當作共同財產呢?
分析:
劉先生的這一疑問,其實已經可以在近年來的司法案件中找到可供參考的先例。
在我國《婚姻法》中,對于養老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專門就此作出了解釋,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財產安置補償費。”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變化,我們的生活會變得越來越現代化,家庭財產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和數量都不同于過去。顯示出房地產結構多樣化、房地產數量顯著增加、經營性房地產投資在家庭房地產中所占比例不斷上升的趨勢。家庭財產的相當一部分,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儲蓄存款、住房等外,還包括一些企業的投資或股份,以及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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