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與養老保險基金資產流動性的要求存在一定差異性: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流動性要求不高,但失業保險基金的流動性則要求很高。
因此,失業保險基金不適合實業和產業投資,而應以證券投資為主。據此,失業保險基金投資策略便有如下3個思路可供比較選擇:
一是國債投資,完全持有國債預期年化利率太低,流動性較差。
二是股票投資,完全持有權益類資產風險較大,也不是理想選擇;
三是將上述二者結合的混合投資,既持有一定數量省級特種國債,又持有一定比重的權益類證券資產。
我傾向于對失業保險基金由省級政府發行特種國債。因為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平均每個省份幾十億或上百億元,正好可滿足各省發行省級債券的實際需求。
因此,具備發行省級債券的可操作性。金融危機期間,國務院同意2009年地方發行2000億元債券,期限3年,由財政部代理發行,列入省級預算管理,這對各省發行“省級特種失業保險債券”而言是一個有益嘗試。
此外,從失業保險的性質來看,發行“省級特種失業保險債券”恰好可把失業保險的責任完全下放給省級政府。
失業保險基金以持有省級政府特種債券為主的投資策略有幾個優勢:首先就是預期年化利率水平可以明顯提高,不僅可大大高于目前不到2%的預期年化利率水平,而且各省還可根據具體情況,讓參保人分享經濟高速增長的好處,也可體現出各省之間的差異;
因此,利息由各省自定,中央政府可給予一個指導原則。此外可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改善激勵機制,提高失業保險擴大覆蓋面的速度,并促進資本市場的繁榮。
目前在社保基金管理領域,統籌單位的道德風險往往難以避免。省級政府為責任主體是否有利于控制道德風險?
鄭認為,在這種投資體制下,基層統籌單位道德風險的發生幾率非常小。即使個別基層單位出現一些道德風險跡象,省級政府對下轄的市縣實際統籌單位“距離”較近,容易識別、鑒別、預防和糾正。
因此,基本不會逆向選擇,制度收入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中央和省級政府就基本不存在由此陷入財政風險的可能性。
現在有些地方給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單位下指標,并有相應的獎懲。您認為,這種激勵有何弊端?一個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應該以什么為目標?
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力的失業風險,調節經濟周期導致的貧困發生率,在一定時期內和一定程度上熨平失業人口的消費水平,以保持和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所以,這個制度的瞄準率和失業金替代率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水平。
對于中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來說,重要的一點是不能以基金積累增加的財務指標作為制度目標。事實上,國際上的經驗表明,一個成功的失業保險制度,就是在失業人群最需要的時候能充分體現保障功能。
所以,我國的失業保險統籌單位應該改變激勵機制,改革地方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評價標準,防止失業保險制度的財務指標的錦標主義,防止失業保險基金增長至高無上的盲目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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