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醫療保險有了新的政策,我們一起來了解醫療保險這些內容,新的政策對進城農牧民的醫療保險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此外,對用人單位辦理醫療保險、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跨地區人員醫療保險賬戶余額、職工繳納醫療保險期限等方面也有相應規定。欲了解更多關于內蒙古醫療保險新政策的信息,請參閱以下介紹。
內蒙古新醫療保險政策
<P>1、定居在內蒙古的農牧民可以參加醫療保險。1)進城落戶農牧民在城鎮單位就業并有穩定勞動關系的,按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進城落戶農牧民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照規定參加就業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以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3)其他進城落戶農牧民可按規定在落戶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當地統一政策。
上述人員已在農村牧區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規范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其在農村牧區參加的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自動終止,不得重復參保、重復享受待遇。內蒙古進城落戶農牧民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中斷不超過3個月且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的,不設等待期,按參保地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2.內蒙古用人單位在職工入職30日內應為其辦理醫保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2)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資料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即可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3)符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居民持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料,到基層勞動保障站所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窗口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3.內蒙古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上一年度工資總額6%的比例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總額2%的比例支付。其中,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由失業保險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按統籌地區的繳費比例確定,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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