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4月1日起,凡參加保險并實際繳納費用的,可到指定的門診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憑醫療保險證明和社會保險卡就醫或購藥。門診統籌基金按規定繳納的費用,可通過指定醫療機構刷卡直接繳納。個人、證件、卡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支付指定醫療機構或者零售藥店的費用。具體享受時間及標準如下:
(一)治療和享受時間
1、參保單位人員:在職人員在實際繳費月份享受門診綜合治療;離退休人員自2010年4月1日起享受門診綜合生活治療;2010年4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享受住院綜合生活待遇。對門診醫療保險的20年繳費期,只有所在單位一次性報銷后,才可到延壽門診就診。
2、靈活就業人員:法定勞動年齡段的人員,實際繳費當月即可享受門診統籌待遇;2010年4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費后,在繳費當月即可享受門診統籌待遇。2010年4月1日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一次性補足20年門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后,方可終身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3、原享受門診醫療包干費的退休(退職)人員:在2010年4月1日前改制單位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再繳納門診醫療保險費,其門診醫療包干費從2010年4月份開始不再發放,直接轉為終身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二)待遇享受標準
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內,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通過刷社會保障卡,先從參保人員當年個人賬戶支付,當年個人賬戶支付完畢后,在起付標準以下部分,先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至4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門診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超過最高限額4000元部分的,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1、門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在職人員1000元,退休人員800元。起付標準以下部分,參保人須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刷卡,以便統一結算。
2、起付標準以上部分至最高限額4000元以下部分,按不同醫療機構級別,參保人員個人承擔不同比例。具體標準為:(1)在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就醫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自負50%;(2)在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就醫或者在急救車內搶救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負40%;(3)在一級及相應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自負30%;(4)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負20%。
3、超過年度內最高限額4000元的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4、最后,我們在來一起看看不予支付的一些特殊情形,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1)未經批準在指定的門診醫療機構、非零售藥店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發生的非急診醫療費用;(2)門診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3)基本醫療保險以外的其他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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