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門診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現在大家的利益收到了很大的保護,門診醫療保險的總體情況大大解決了看病的問題。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協調辦法也已出臺,現以《溫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協調辦法》的通知為例進行介紹。欲了解更多門診醫療保險繳費標準,請參閱以下介紹。
門診醫療保險統籌
一、參保登記
(一)用人單位。自2010年3月3日起,攜帶《社會保險登記證》、《溫州市區用人單位參加門診醫療統籌申報表》到所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申報手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以下簡稱"住院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在2010年3月20日前申報。
(二)法定勞動年齡段的靈活就業人員。從2010年3月3日開始攜帶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到所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申報手續。
(三)已退休的靈活就業人員。市區戶籍的靈活就業退休人員待2010年度繳費標準確定后,攜帶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2010年4月1日前已參加市區住院統籌的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選擇參加門診統籌。用人單位職工和新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同時參加住院統籌和門診統籌。
二、申報繳費
市區門診醫療保險費由市地稅部門負責征收。門診醫療保險費征繳辦法,由市地稅部門另行制定。
三、繳費標準
用人單位在職人員門診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其中單位以當月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3.5%,繳費基數按住院統籌繳費基數執行。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8號)第十五條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按月繳納上月的社會保險費。”
在職職工個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由參保單位在工資中按月代扣代繳。用人單位2010年4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不再繳納門診醫療保險費;2010年4月1日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門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由所在單位按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一次性補足20年。
靈活就業人員:法定勞動年齡段的靈活就業人員,按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5%,委托銀行從本人辦理的代扣代繳卡中按月扣繳。在2010年4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一次性繳納(其中財政補助50%)。一次性繳費年限計算標準為:70周歲(含)以下的,按實際年齡計算至75周歲;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按20年計算。在2010年4月1日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靈活就業人員,門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按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一次性補足20年。
四、待遇享
從2010年4月1日開始,已參保且實際繳費的人員,憑本人《醫療保險專用證歷》和社會保障卡,到門診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就醫或購藥,其按規定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可直接通過定點醫療機構刷社會保障卡支付。人、證、卡不符的,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不予支付。具體享受時間和標準如下:
(一)待遇享受時間
1、參保單位人員:在職人員在實際繳費當月即可享受門診統籌待遇;在2010年4月1日前退休、退職人員,自2010年4月1日起終身享受門診統籌待遇;在2010年4月1日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由所在單位一次性補足20年門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后,方可終身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2、靈活就業人員:法定勞動年齡段的人員,實際繳費當月即可享受門診統籌待遇;2010年4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費后,在繳費當月即可享受門診統籌待遇。2010年4月1日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一次性補足20年門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后,方可終身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3、原享受門診醫療包干費的退休(退職)人員:在2010年4月1日前改制單位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再繳納門診醫療保險費,其門診醫療包干費從2010年4月份開始不再發放,直接轉為終身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二)待遇享受標準
在醫療保險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被保險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通過刷卡,被保險人在同一年首先從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支付。當年個人賬戶支付完畢后,被保險人自付費用,起付標準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以下。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超過最高限額4000元的部分,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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