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 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退休后死亡養老金如何計算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后安葬和處理后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的社保待遇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前述特殊參保人員給予的經濟補償。病殘津貼屬于新制度,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津貼標準,需要出臺相應的配套規定。
退休后死亡養老金計算案例: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冀勞[1998]47號)第十七條規定:職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尚未領取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退還給職工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退還金額計算辦法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退還金額為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含利息)。
2、職工退休后死亡的,退還金額=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余額×(退休時個人繳費的儲存額÷退休時個人賬戶的儲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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