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2、《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杭政[2004]6號)。
二、辦理條件
1、用人單位在職工工傷前,已經為該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并正常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企業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職工工傷認定書》,由市社保局審核受理,領取《杭州市職工工傷保險費用支付申報表》申報工傷保險待遇。
2、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前的發生工傷、現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經市勞動保障局確認,由所在單位向市社保局繳納一次性工傷保險代管費后,可按老工傷管理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三、辦理憑證1、用人單位填報《杭州市職工工傷保險費用支付申報表》(一式兩份);2、工傷治療原始病歷;3、費用報銷有效憑證(原件);4、門診治療的需提供相關費用明細,有中藥發票的需提供相關中藥處方。住院治療的需提供相關住院費用清單;5、退休老工傷代管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工傷保險證歷本按老工傷管理有關規定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費用由市社保局與定點醫院直接結算。
四、受理部門市社保局業務大廳工傷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五、受理時間法定工作日。
六、辦理結果每月12日前上報的材料,于當月20日后返還《杭州市職工工傷保險費用支付申報表》(回執)及相關材料,工傷保險費用支付將通過當月結算一次性撥付給職工所在單位;每月12日以后上報的材料,次月予以處理。
七、注意事項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申報工傷待遇支付時應附帶相關責任認定書和賠償調解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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