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部分原我市戶籍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這類人員中部分離境定居后已按規定停保,但仍有部分在我市繼續參保繳費,現累計繳費年限均超過15年,要求辦理退休手續,但我市之前并無相關文件對此進行規范。為解決這類人員在我市繳費年限確認... 想要了解更多關于上海辦理退休享受養老保險的條件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第一,一部分原我市戶籍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這類人員中部分離境定居后已按規定停保,但仍有部分在我市繼續參保繳費,現累計繳費年限均超過15年,要求辦理退休手續,但我市之前并無相關文件對此進行規范。為解決這類人員在我市繳費年限確認或無法合并計算的問題,市人社局將對他們在我市的繳費年限均予以確認,享受與我市戶籍人員同等待遇,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繳費年限不足的原固定工可以按照我市的規定進行補繳,較好地維護了該類人員的切身權利。
第二,去年5月底,市地稅局與市人社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超齡參保管理的通知》(廈地稅發〔〕39號),對超齡參保人員進行了停保處理。但此前已超齡仍繼續繳費的外來員工,由于已經超過了退休年齡且在我市實際繳費超過10年,無法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其戶籍所在地,無法辦理退休手續。為解決這部分外來員工在本市退休的問題,從人性化角度出發,市人社局認可統一停保前的繳費年限,并對是否超齡不做限制,便于他們都能順利在我市辦理退休并享受相應待遇。4月1日起,這部分外來員工去原單位所在的區社保部門打印繳費憑證,然后到所在區的地稅部門辦理個人參保手續。
第三,我市部分被征地人員在征地前參加工作,并按規定參加了我市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后參加了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征地后繼續工作,但因戶籍性質發生改變而改參加城鎮戶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前,在合并計算退休待遇時,外來員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無法合并計算。對此,為了保障繳交了三種保險的被征地人員的利益,市人社局制定了該處理意見,允許上述三種保險的繳費年限可進行合并計算,維護了參保人的利益,降低了門檻,簡化了辦事程序。
第四,異地參保人員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我市,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0年但不足15年,該類人員補繳的辦法之前尚不明確,經辦機構無法操作。對此,市人社局對這類人員的繳費方法做出了明確規定,便于他們在我市繼續繳交至符合退休待遇領取條件。同時,按照同等戶籍同等待遇的原則,允許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外地轉入的原固定工,也可以按照我市現有規定一次性補繳滿10年。補繳后其視同繳費年限予以確認(我市自2007年1月起開始執行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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