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或聘用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發生傷亡事故應該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
在現代社會里人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讓人們的身體狀況得到提高,許多超過退休年齡的人或者已退休的人大都愿意并重新獲得就業機會。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或者聘用退休人員進行工作,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是否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是許多用人單位面臨的新問題。勞動仲裁部門往往對此類案件也難以處理。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解決了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文件,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答復如下:“你院報送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又受聘到新工作單位工作,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問題,應該考慮該類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反之,則不應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就業發生事故時,不管其身份是農民抑或離退休人員,均屬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重新就業實際上與現用人單位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因工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因為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由此可見,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隨著我國人口的老齡化趨勢,離退休人員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二次就業的情形會越來越普遍,認定他們與現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有利于對這一人群的勞動保護。因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和聘用退休人員工作,農民超過六十周歲繼續在城市務工的比較多,與用工單位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退休人員用人單位聘用也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符合國家立法精神。《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沒有將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傷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精神,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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