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只要是自己的家庭財產,保險公司就會承保,其實不然,因為家庭財產保險并非承保所有財產。《保險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在投保家庭財產保險時應仔細閱讀合同中的保險責任,有些家庭財產不能投保。
作為以城鄉居民的有形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承保對象為城鄉居民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圍且處于相對靜止狀態下的各種財產,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室內裝潢和室內財產,而諸如損失發生后無法確定具體價值的財產、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日用品、法律規定不允許個人收藏、保管或擁有的財產等,均為不可保財產。因此,個人收藏的字畫等藝術品、電腦軟件等,是不能作為保險標的來投保的。
按需投保最實惠
有些人認為,對于能投保的家庭財產,保額越多越好,一旦出現意外就會獲得更多賠償。其實,《保險法》明確規定家財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個險種,遵循補償性原則,對于超額重復投保的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換句話說,如果投保人企圖為獲得不正當利益進行超額保險,合同是無效的。如果是保險財產市價下跌導致的超額保險,賠償額同樣要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超過部分的保額無效,保費不退還。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不超額且不重復投保呢?最好的辦法就是,投保人一定要認真考慮家庭財產的價值,不妨先向保險公司進行咨詢,了解自己如果投保家財險,多少為超保,哪些為重復投保,如此就能做到按需投保,以免因多花冤枉保費。
標的變化及時告知
有人認為投保家財險后,即使有些財產發生了變化,終究還是自己的財產,遭遇意外,保險公司一樣會理賠。其實,這種想法亦不正確。《保險法》規定對于家財險,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投保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審核同意,簽發批單或對原保單進行批注后才產生法律效力。
鑒于此,一旦投保的家庭財產出現變更,投保人務必要到保險公司對保單進行保障財產內容的變更,將原來投保家財險時的投保標的,換為現在的新標的,否則前期投保等于白花了錢。
意外發生應施救一些投保人在投保家財險后,認為家庭財產的安全已經交給保險公司,自己可以高枕無憂。其實,《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規定,投保人有維護財產安全的義務。
因此,當自然災害或意外發生時,對于投保人而言,對投保的家庭財產是有義務進行有效施救的,只有將財產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險公司在進行理賠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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