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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不夠怎么辦?單位是否應該補齊呢

保險繳納是大家很關注的話題,我們一起來看一則關于保險的案例。鐘某是一名B公司員工,月薪2000元。在工作期間,B公司按照當地工人月平均工資的60%的標準為鐘某辦理工傷保險,即1583元/月。2013年10月鐘某在工作中受傷,同年12月被當地社會局認定為工傷。2014年1月,鐘某的工傷鑒定為六級傷殘。之后,社保經辦機構按每月1583元的標準支付鐘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鐘某領取上述款項后,認為其實際工資是2000元,B公司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基數是1583元,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與《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相差6672元。而B公司認為,公司已依法參加社保,其工傷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部門按規定已支付,故公司不應在承擔該待遇的差額部分,即使存在問題,也是社保部門的問題,與公司無關。鐘某在與B公司多次協商無果,于2014年3月申請仲裁。2014年4月,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在作出仲裁裁決前,進行了最后調解,最終B公司與鐘某達成和解協議:同意支付鐘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6600元結案。

本案重點:單位參加了職工工傷保險。由于其繳費基數少報,導致工傷待遇受損。工人能否要求用人單位彌補工傷待遇的差異?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和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案中B公司雖然為鐘某參加了工傷保險,但B公司為鐘某繳納工傷保險的基數系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納基數,未按照法律規定以勞動者實際工資為繳費基數,構成不足額參保的事實。鐘某對B公司不足額參保,降低了工傷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其造成了損失,且B公司不能通過補繳來補足工傷的相關待遇。因此,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應當由用人給單位予以補足,否則顯示公正,所以仲裁委最后通過調解支持了鐘某的仲裁請求。

本案例表明,目前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存在一些問題,涉及到參保工資基數的申報。特別提醒用人單位不得通過降低申報社會保障工資基數來追求不適當單位的利益,不得隨意簡化社會保障繳費申報基數的相關工作流程,切實履行依法應盡的法律義務。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為勞動者如實申報社保的工資繳費基數,避免加大用工成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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