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省、市調整了醫療保險費比例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調整了個人和單位繳費比例。根據《內蒙古人民社會保障條例》,2018年1月1日,職工醫療保險費年限縮短5年,目前職工醫療保險費最低比例與個人和單位有所不同,其中用人單位為6%,個人為2%。
根據內蒙古人民社會保障的最新規定,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資標準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消費水平和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相適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上一年度工資總額6%的比例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總額2%的比例支付。
《條例》明確規定,失業保險經辦人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比例確定,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
內蒙醫保繳費年限
目前,我區各統籌地區的最低繳費年限不統一,最長的為25年,最短為10年。內蒙醫保繳費年限調整為25年。
殘疾人醫保繳費補貼規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
未按時繳納醫保處罰規定
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逾期不參保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有的時候并不會如實地繳納醫療保險,那么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當地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交,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當地稅務機關責令其補交。稅務機關處以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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