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案件在勞動爭議案件總數中占相當大的比重。工傷職工醫療費的支付看起來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實際上包含著深厚的法理基礎。一般的人力資源管理者往往對此有模糊的認識,那么,工傷醫療費誰承擔未報銷部分?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簡要案情:
矯某系某工藝品廠的職工,公司依照法律規定給職工繳納了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2005年8月8日晚,矯某在下夜班途中被摩托車撞傷,致腦挫裂傷、左肘皮裂傷,被送往青醫附院治療,矯某在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100000元。2006年10月12日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2007年10月12日被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為六級傷殘。工傷保險基金只給職工報銷藥療費54000元,剩下的46000元屬非醫保范圍用藥,工傷保險基金不給支付。現職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待遇,并要求用人單位補償醫療費46000元。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調解內容為:一、終止申訴人與被訴人的勞動關系。二、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續治療費,共計130000元。此后,雙方再無任何勞動爭議。
法理分析:工傷醫療費誰承擔未報銷部分
勞動法屬于民法的一部分,民法上要求某一主體承擔責任,可以適用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而就工傷而言,用人單位適用無過錯責任,即不管職工有無過錯(只要不是故意),用人單位均應承擔責任,如果讓職工承擔一部分工傷醫療費,那么是否說明工傷適用過錯責任,這是與民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并且,承擔責任的方式,除按合同約定的之外,沒有任何法律條文規定,像工傷賠償這樣的特殊侵權是以是否屬于工傷保險范圍作為判斷是否承擔責任的依據的。
勞資糾紛是當前的一個熱點問題,處理不好極易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因素,這就要求注重辦案技巧的同時,一定要研究透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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