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發廣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0〕8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為規范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和待遇申領等有關事項,制定本辦法。
一、參保對象
符合《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參保人。
二、參保登記手續的辦理
(一)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經濟組織")負責對本村符合參保條件(含不繳費且符合按月申領基礎養老金條件)的人員進行初審,并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確認。審議通過后,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填寫《廣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增減員申請表》(附件1,以下簡稱《增減員申請表》,一式三份),加蓋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章,并提供每名參保人的個人資料(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送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定。
(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核確定的參保人員名單公示7天。無異議的,在《增減員申請表》上加具審核意見并加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予以確認。
(三)首次參保的,經濟組織須填寫《廣州市農村經濟組織社會保險登記表》(附件2),連同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的《增減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到所在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首次參保的經濟組織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并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經濟組織每月申報的參保人數及繳費標準核定其次月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六)參保人員發生增減變動的,經濟組織需將經審核的《增減員申請表》(一式二份),在當月報所在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變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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