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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屬于五險一金的一種,我國的單位一般都會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金,用以在退休之后可以有一定的生活保障,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規定繳納期限最低為十五年。下面就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以上就是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的內容,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制度有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約定優于法定”是很重要的一條原則,也就是說,在夫妻對財產約定為如何所有的,比如哪些歸個人所有,哪些歸共同共有,遵循他們的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以下財產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購買的房屋、汽車;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6、夫妻雙方婚后為一方購置的風險防范或救濟性質的保險(受益人為夫或妻一方)的保險利益;7、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8、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個人所有(處理時應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照顧)。

二、養老保險金算不算夫妻財產

首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生活費用,是退休職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資屬性,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也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應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屬于夫妻“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養老保險金有兩種,一種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已經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另一種是此間男女雙方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于兩種情況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實踐中應區別對待。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于這個具體數額已經確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實踐中不會產生多大爭議。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未對應當取得的含義和范圍作出明確界定。我們認為,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于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發放到自己的個人工資賬戶中。如果離婚前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先測算。但不能因為這種情形缺乏可操作性就不對其作出處理。我們認為可以采取衡平原則進行分割,雙方或一方的養老金賬戶在特定時間段里確定的養老金資金數額是衡平的基礎。同時,在衡平這種不可預測的養老保險金時,不能簡單打亂正常的社會保險金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是應當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

因此,根據上面的描述,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應該屬于夫妻財產,離婚時應進行分割。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夫妻財產一般就是指共同財產,對于養老保險的分割,如果屬于夫妻存續期間的,就應當屬于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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