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保險對于我們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為了避免將來理賠時發生糾紛,我們在投保重大疾病(健康)保險時,應如實告知這些情況。同時,我們應盡最大努力將相應的病歷和近期檢查報告提交保險公司審查。因此,如果沒有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如果嚴重疾病保險索賠被拒絕,我們該怎么辦?讓我們一起做一個案例研究。
李先生以前為一家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投保了10萬元。保險期間,李先生因“突發性眩暈”住院,診斷為腦梗死和冠心病。兩個半月后,李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的賠償。在索賠調查中,保險公司發現李先生在保險前有高血壓和心肌梗塞病史,但他沒有在健康信息處如實告知保險單,所以拒絕賠償。
[案例分析]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未告知的事項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保險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投保時應當按照投保書的詢問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職業等,否則將影響后續理賠決定,并可能對保單的效力產生影響。
有些投保人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時候,會被拒賠,這時候,大部分人往往會將怨氣傾瀉在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不履行責任,從而對保險乃至現代契約精神產生懷疑,并從此拒絕保險,最終很可能因為這種不信任而遭受更大的損失。
而本案中當事人李先生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上述疾病,經核保評估后判定李先生未告知的疾病屬于拒保疾病,按照《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需解除保險合同,退還保險費,拒付此次理賠申請。由此得出:參保前只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才能確保后續的理賠之路合法合規。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
實際上,《保險法》是在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它有明確的程序和步驟,以及明確的權利和義務。對于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來說,一旦合同成立,就意味著合同的訂立。雙方必須在合同的前提下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大部分糾紛,在于投保人對此缺乏足夠的了解,這就要求不僅投保人得有清晰的契約意識,同時,保險公司更得在事前事后做出大量的工作,將保險合同的條款與投保人分說清楚,最終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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