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為新買的汽車投保后,發生了一起單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理由是李女士的車沒有車牌。最近,延慶法院就保險合同糾紛作出裁決,決定由一家保險公司向李女士支付3000多元。
去年10月16日,李女士作為被保險人,在一家保險公司為一輛新購買的汽車投保。兩天后,李女士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了單側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證實了這一點,李女士完全負責。
法院審理時,保險公司辯稱,根據相關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駕駛證或牌照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時的情況。
法院認為,當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雖然《家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規定,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沒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車牌,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與李女士訂立保險合同時盡到提示或明確說明的義務,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公司關于被保險車輛無號牌時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免責情形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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