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起來看一則關于保險案例爭議大的事件,福州鼓樓區法院近日就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福州市第一中學的學生在上學途中意外受傷,向受害方索賠后仍能得到保險賠償。
2005年9月,福州一所中學與福州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附加醫療保險合同”。保險費是每名學生38元。保險期間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郭某是這所學校的學生。他是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
2005年12月8日下午,郭某放學后乘車回家,在車上與乘客羅某發生爭執。郭某在車站下車,羅某跟著他打了郭某一拳,郭某左脛骨和腓骨下部粉碎性骨折。郭某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2.3萬元。郭某從加害人羅某處獲得全部醫療費賠償。
2006年12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支付理賠款。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根據雙方簽訂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合同》約定,若醫療費可以從其他商業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途徑獲得部分或全部補償的,則該補償費應在保險人應支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本案中,郭某已經獲得足額補償,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責任。
經審理,鼓樓區法院認定,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的范疇。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取得被保險人的賠償后,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本案中,保險公司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中加入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明確說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該條款無效。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郭某支付理賠款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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