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員工提供團體人壽保險。為了節省時間,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受益人填寫單位名稱。但是,新保險法實施后,這些協議被視為無效協議。4月20日,鞏義市的一家公共機構因此類合同敗訴。
呂某是鞏義市的一名環衛工人。2007年7月,衛生部門為包括她在內的132名衛生工作者購買了團體人壽保險。由于這一問題,保險公司與衛生部進行了協商,協議明確同意衛生部將是受益人。
2008年1月12日下午,由于結冰和路面打滑,左心室下降,導致骨折,被認定為6級殘疾。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支付了3111.66元。呂某起訴鞏義市人民法院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136753.41元(其中保險公司支付3111.66元)。
根據環境衛生部的說法,保險協議中約定的單位是受益人,因此它多次向保險公司尋求賠償,但保險公司不被接受。環境衛生部門正在起訴保險公司。被告保險公司辯稱,2009年十月一日施行的新《保險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根據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承認的受益人為呂某,只有呂某才有向保險公司追索賠償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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