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一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或者30日內累計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屬于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統籌范圍。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費用,不屬于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統籌的范圍:未經批準未住院的(緊急救護除外);職業病、工傷的;舊工傷復發;交通事故患者;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因自殺導致治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
重大疾病醫療費統籌基金采用分級計算和累計支付的方式支付醫療費。醫療費用的支付金額在2000元以上。具體標準如下:支付金額的90%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萬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醫療費用中,大病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的剩余部分,由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承擔。企業的負擔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住院治療需要提前交納押金的,由企業統一支付。企業墊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在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中按比例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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