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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保費為什么比退保險多,交的保費與退保險有什么關系。

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服務公眾的能力不斷提升。隨著保險服務網點的延伸、銷售隊伍的擴大和電子商務的開啟,社會公眾獲取保險產品資料的渠道也逐漸多樣化。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保險已不陌生,保險已經以多種形式融入人們生活,但真正明白保險條款規定的人并不多。前日,有一朋友詢問買的一份人壽險,已交足10年,保額30000元,現急需資金要求退保,但保險公司只退12000多元,朋友想不通與保險公司理論,已交夠10年18000多元,為什么不全額退回保費,結果不歡而散,很氣奮。我說你可能沒看懂保險合同,退保只退保單的現金價值,也就是退保必須少錢,保險公司不退已交的保險費,所以退保要慎重。保險公司為什么退保只退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而不退所交的保險費?

一、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法律依據。

我國《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和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具體情形。一是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險法》第53條規定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第58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第64條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第65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第66條規定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已交足二年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二是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險法》第68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對保險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投保人有隨時解除權,對保險人的解除權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情形才能解除。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投保人只要退保或者保險人解除合同,所交保險費就不可能全額退回,未交足2年的,要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交足2年的,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也不可能是全額保費。即使交夠保險期間10年、20年的,也不可能退回全額保費。因為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低于保險費,這就是法律條文中的現金價值稱謂。

“真希望大家買保險時不要嫌麻煩,認真、仔細、慢慢了解清楚在決定退不退?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本文標簽: 退保險 退保 保險 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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