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房消費用途的辦理程序和注意事項
辦理程序:
1.職工憑住房公積金龍卡(集中封存戶職工可提供住房公積金儲蓄卡)、身份證件及相關提取資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職工。
3.經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應憑有關資料當日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龍卡銀行儲蓄賬戶或職工在建設銀行開立的其他儲蓄賬戶。
注意事項:
1.職工同時負有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債務,職工公積金貸款結清前,職工及配偶不能辦理該提取業務。
2.《住房公積金提取通知書》當日有效,提取職工、代辦人應簽字確認。
3.經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后,職工必須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4.提取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錯誤的,應首先辦理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變更登記需提供單位開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一式三聯和職工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戶職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5.各類提取證明資料復印件用A4紙復印。
6.在管理部開戶的職工(包括集中封存戶職工)可到全市各區縣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非集中封存戶職工可到全市各區縣管理部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手續,集中封存戶職工應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手續;分中心職工應到本分中心辦理個人信息變更及提取手續。
7.提取人同時提取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的,提取額度與住房公積金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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