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權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被保險人的資格。一般來說,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資格沒有嚴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為被保險人。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法人不能作為被保險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為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被保險人,但父母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時除外,只是最高保險金額通常有限定。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系。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系。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當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投保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屬一人,此時的被保險人可以視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二是當投保人為他人的利益投保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分屬兩人,此時的被保險人即為這里所說的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被保險人的數量。同一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無論是一人還是數人,被保險人都應載明于保險合同中。如果被保險人已經確定,應將其姓名或單位在合同中載明;如果被保險人是可主烴的,則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項變更被保險人的條款。當約定的條件滿足時,補充的對象自動取得被保險人地位。
各類保險的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是保險財產的權利的主體;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即是受保險合同保險珠人,也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本體;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對他人財產毀損或人身傷害依照法律、契約或道義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的人;在信用(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經濟損失的人,或者是因自身失信可能導致他人損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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