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他在晚飯時咬了硬物,掉了兩顆牙,肖先生之后就趕緊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肖先生因為對保險公司的索賠金額不滿意而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5000多元。昨日,記者獲悉,靜安法院一審裁定,保險公司必須支付1340元以上2660元。
1998年4月,肖先生覺得自己的利益應該有一份保險來保障,于是他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保險合同,承保兩種類型的保險:長壽和休閑保險,總保險費為20萬元。保險合同明確規定,缺陷小于9齒時,每種缺陷的賠付比例為1%。去年9月,肖先生在吃飯時不慎咬到一硬物,造成兩顆牙齒折斷,其中一顆牙齒完全缺失,另一顆牙齒缺損三分之一,肖先生為治療花費了近4千元。肖先生提出理賠申請后,保險公司于同年11月支付理賠金2660元。肖先生對此表示不滿,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全額賠償意外傷害醫療費及傷殘費兩項保險金總計5千余元。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肖先生的醫療費用中,3828元屬于自理費用項目,因此不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肖先生的一顆牙齒和另一顆牙齒的三分之一有完全缺陷。因此,他按照一顆牙齒2000元,另一顆牙齒660元的標準來解決索賠問題。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對三分之一牙齒的賠償不符合協議規定,因為條款規定“缺陷”而不是“損失”是支付保險費的標準。只要缺陷對功能造成損害的程度,保險公司應按1%的比例賠償損失,并作出上述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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