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8日,王女士決定為自己投保一份保險,于是她經過咨詢專家之后與沈陽的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重大疾病保險合,保險金額為5萬元。雙方同意,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指定或者批準的醫療機構診斷為重大疾病時,應當按照保險金額的80%繳納重大疾病保險費。保險公司詢問了王女士的大病。王女士消極地回答了這些問題。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王女士交了3000元保險費,保險合同于2005年11月8日生效。
2006年10月16日,王女士因患病被醫院診斷為慢性粒細胞白血病。面對這人生的打擊,讓王女士稍微欣慰的是,她買了一份保險,可以用4萬元的保險金來治病。同年11月7日,王女士申請保險金。
2007年2月9日,保險公司做出了一項決定,保險公司決定拒絕理賠。保險公司說:王女士違反了保險合同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王女士在保險前患冠心病,故意隱瞞病史。因此,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只同意退還部分保險費。
王女士對此拒賠理由不能接受,得冠心病是發生在幾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時已經好了,我覺得沒有必要填寫。王女士認為,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現在得的是白血病,兩者并不相干,對本次出險無重大影響,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責任。
客服中心的電話響了起來。客服人員首先對王女士的病情表示了深切的同情,并在幾分鐘內就為其匹配了在沈陽打保險合同官司有多年經驗的蔡律師為其代理該案。蔡律師對王女士的病情也表示了同情,同時認為盡力為王女士打贏官司,避免人生更大的不幸。
沈河區法院認為,對投保人的身體健康條件,保險公司必須向投保人說明和詢問,投保人亦必須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并且保險公司的說明和詢問義務應先于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在保險公司沒有詢問的情況下,投保人沒有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雖然對王女士的身體狀況進行了詢問,但詢問的內容并不詳細,未逐項詢問,導致王女士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王女士未告知的疾病(冠心病)與本次保險事故發生的疾病(白血病)并無因果關系,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并不具備。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王女士重大疾病保險金4萬元,解除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
盡管王女士的生活被蒙上了陰影,但她至少對這場官司的勝利松了一口氣。4萬元雖然離白血病的治愈還有點遠,但能有效緩解短期經濟壓力。為此,王女士對提供的法律幫助深表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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