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與失蹤宣告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死亡宣告主要解決失蹤人整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狀態,而失蹤宣告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我們一起來看看宣告死亡的相關規定;(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后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c: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可以宣告失蹤,但不得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時間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有的時候可能在事實上是沒有死亡的,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自己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回其死亡宣告。死刑一經撤銷,將產生下列法律后果:(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體資格不消滅,其仍可享有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則不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該收養關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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