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麥肯錫發布了一份壽險研究報告,這份研究報告對于壽險行業做出了一些分析,直接指出了壽險業發展的痛苦。壽險營銷誤區,經營環境惡化。根據報告數據,消費者的不滿情緒與日俱增。在退款金額上,2004年壽險退款率為10%,當年壽險增長率僅為7.2%,退款率超過增長率。
20%的退保者使用欺騙作為退保原因,這遠遠高于因“緊握雙手”、“對服務不滿意”和“對紅利政策收入不滿意”而要求退保的客戶比例。壽險營銷人員不誠信自然是導致消費者不滿的主要原因,但作為買方的消費者缺乏對保險的認識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營銷員的欺騙行為.投保人一旦退保,對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來說可謂是兩敗俱傷.因此,除了要規范壽險營銷員的行為外,消費者自己也應該煉就一雙“慧眼”,去識破壽險營銷中的“幌言”.
少數情況下,被保險人故意隱瞞病史,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但是,當被保險人隱瞞病史時,保險代理人也參與其中。為了獲得保險費,有的代理人誘使被保險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甚至在保險業務中隱瞞重要情況,欺騙被保險人。
王先生的母親于1997年9月通過保險代理人和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意外傷害和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合同簽署之前,老人曾經向代理人說過自己有心臟病史,為此還住過醫院,投保前的體檢也證明老人的心臟確實有毛病,但是保險代理人卻說,只要不讓保險公司知道就可以投保.老人當時并不知道,一旦隱瞞病史,保險公司是有權力拒絕賠償的.在代理人的“指導”下,老人在保險合同的既往病史一欄中填上了“無”,這份保險合同因此得以順利簽署,老人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并指定了受益人是王先生.
2004年初,老人因心臟病突發去世,按照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王先生沒有想到的是,母親去世以后,他拿著母親生前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人壽保險合同要求其支付保險金時,竟遭到了拒絕,拒絕的理由是他母親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自己的心臟病史,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無奈之下,遭到拒絕的王先生一紙訴狀將該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據王先生的代理律師介紹,我國現行的《保險法》16條第3款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回保險費.
根據這一條款,保險公司似乎毫無疑問拒絕支付保險費,但造成這一結果的過錯并非由原告造成,而是由保險代理人的引誘造成的。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的授權下為投保人辦理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后,在法院的調解下,保險公司支付了王先生少量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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