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基本醫療保險相比,補充醫療保險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它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是多層次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的是,補充醫療保險是有一些自身的特點的,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它并非國家立法強制規定的,而是雇主和個人自愿參加的。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后,根據需要和可能的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提高保險保障水平,是一種補充保險。
12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并不矛盾,而是互補的和不可替代的。他們的目的是為員工提供醫療保險。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意義;一是符合我國國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二是有利于逐步過渡到全民醫療保險;三是有利于增進職工對企業的凝聚力、向心力;四是對基本醫療的有效補充,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五是鼓勵健康儲蓄,有利于引導合理消費。
補充醫療保險不同于基本社會醫療保險,具有商業保險的某些性質。因此,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一是自愿性原則;二是非福利性原則,即補充醫療保險不具備社會的公平性,體現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收益的原則;三是客觀性原則,即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收入分配特點、人口的年齡結構特點、對醫療保險的需求層次等實際情況來決定。
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自愿原則,以本單位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為集體參加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不接受個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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