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期間,是保險期間對于保險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它指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風險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險合同的有效期。保險合同的期間可以按年、月、日計算,也可以按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等業務流程的起止日期計算。
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是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通常以年、月和日表示。中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由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在我國的保險實踐中,約定起始日的零點是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保險責任的終止時間為合同期滿之日24點。
在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的法律意義,在于保險合同有效期的宣告和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權利義務的開始時間。
二、理賠時間的規定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以上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書及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不能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的,應當按照現有證明能夠確定的最低數額先行支付,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交保險費。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2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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