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董某接到了一則不好的通知,對于他的人生來說可以說是一個巨大的打擊,他被診斷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并及時插管引流。董某兩年前為康寧重大疾病保險投保了10萬元。手術后,他到保險公司提交了相關理賠手續,但收到了《拒絕通知書》,經調查核實拒絕原因,屬于其他情況。
保險公司認為,董某的插管引流手術不屬于合同條款注釋中提到的三種手術之一:壞死組織切除、局灶切除和部分胰腺切除,因此不能得到賠償。董某則認為,上述三種都是治療辦法,隨著醫學的不斷發展,對壞死組織還會有新的治療方法出現,問題的關鍵應在于是否得了這種病。在索賠無果的情況下,董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0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這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雖然手術是引流的,但在合同說明中也達到了去除壞死組織的目的,這是最好的科學方案。法院最終判決由保險公司支付董某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并承擔相關利息和滯納金。
重大疾病險常因保險雙方對條款認識不統一而引發糾紛,從本案中可以看出,目前重大疾病險出險理賠過程中經常遇到的一些問題。
一是對重大疾病險的各種注釋不夠明確,容易引發糾紛和矛盾。在重大疾病險保險合同中,一般在每種大病后面都會有注釋。但是,這些注釋是否科學,應該如何理解,還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
二是消費者購買重大疾病險時,通常關注的都是有哪些病可以保,哪些病不能保,而對于詳細注釋、理賠條件等卻很少在意。董某就是在遭到拒賠后才仔細看了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的注釋。同時,有的保險代理人為客戶推薦保險時,因受利益驅使,盡量吸引客戶簽定保單,對于大量的限制性的注釋條款卻常常避而不談。而且,對于這些條款中晦澀難懂、專業性極強的術語,保險代理人本身也不甚明了,要向客戶解釋清楚實在是力不從心。
第三是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中的許多解釋內容與科學的進步不同步。許多重大疾病已經存在了很長一段時間,而且術語也沒有及時改變。有些規定不符合現代醫學的發展和相應的疾病治療。由于合同條款本身缺乏必要的彈性,這些過時的限制性內容便可能會造成雙方的理解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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