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是現在非常常見的,對于保險合同糾紛來說,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它的處理有三種方式:協商、仲裁和訴訟。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相互理解、實事求是的基礎上,直接進行溝通,友好協商,消除爭議,求同存異,就爭議問題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做出裁決。訴訟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
基本簡介
1.文義解釋原則
也就是說,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一般字面意思和語境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個詞出現在不同的地方,說明應一致,技術術語應根據行業的一般含義進行解釋。
2.意圖解釋原則
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能適用于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
按照國際慣例,對于單方面起草的合同進行解釋時,應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釋原則。由于保險合同條款大多是由保險人擬定的,當保險條款出現含糊不清的意思時,應從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釋。但這種解釋應有一定的規則,不能隨意濫用,此外,采用保險協議書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時,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共同擬定的保險條款,如果因含義不清而發生爭議,并非保險人一方的過錯,其不利的后果不能僅由保險人一方承擔。如果一律作對于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顯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優于正文,后批優于先批的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是標準化文本,條款統一,但在具體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一步磋商,對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條款、加貼批單等形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采用批注優于正文、后批優于先批、書寫優于打印、加貼批注優于正文批注的解釋原則。
5.補充解釋原則
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處理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圓滿解決糾紛,并繼續執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做出裁決。仲裁機構實行“一裁終局”制,其做出的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制作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
(3)訴訟
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保險合同糾紛案屬民事訴訟法范疇,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現在通過訴訟方式得到的一些結果往往讓當事人一方不是很滿意,但是也不是沒有其他的救濟方式。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件一樣,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間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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