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社會保險是由國家和社會統一立法強制實施的對勞動者因在生產過程中遭受的意外傷害或由于特殊工種而引發的職業性疾病進行有效治療并停工羈絆生活保障及家庭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的概念
1、概念:工傷是國際上通用的術語,內容包括因工意外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概念的產生和發展:
國際上,關于工傷的范圍有一個發展的過程。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的公約中提及的工傷不包括職業病,僅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傷害事故為工傷。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工傷事故津貼公約》將職業病納入工傷的范圍。所謂職業病,從廣義上說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性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環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
在法律上,職業病有一定的界限,只有國家主管部門明文規定了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工傷社會保險的功能
(1)勞動權保護功能對在勞動過程中因工受損或發生職業病的勞動者實行工傷保護,是國家、社會、企業對勞動者權利的有力保護。
(2)勞動補償功能勞動者參與企業及國家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個人勞動能力的消耗磨損過程,因工負傷或發生職業病后,勞動能力全部或部分喪失。因此,企業及國家給予其工傷保險,是對其勞動能力損傷的一種經濟補償。
(3)人道救助功能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和患職業病,是對勞動者生理上的重創和精神上的沉重打擊,勞動者的生活會出現很多困難。這時企業及國家給予及時的工傷保險,客觀上起到人道主義的救助,有利于勞動者勇敢面對人生的轉折點。
(4)激勵和教育功能勞動者發生工傷和職業病后,企業單位不僅要及時、快速地給予救濟、給予工傷保險,還要從總結經驗教訓入手,找出事故的原因、職業病原因,然后提出改進,預防措施。這是一個進行安全生產和愛護勞動者的教育過程,可以有效地發揮激勵、教育勞動者積極生產、安全生產的功能。
工傷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1)無責任補償原則
(2)社會統籌共擔風險原則
(3)個人不繳費原則
(4)特定資格條件原則
(5)補償與預防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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